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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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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下字词在本条款内具下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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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服务」 指客户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银行认可的电子网络或设备,使用由银行不时提供的银行服务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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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服务」 指银行透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网上银行服务」包括「中银e网 (个人)」、「中银e网 (企业)」。客户可在银行指定的网站透过电子输入相应的网上银行用户名称/企业代号/使用代号及登录密码后,进行银行交易或获取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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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银行服务」指银行透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手机「中国银行流动银行服务」,客户可在银行指定的网站透过手机输入相应的网上银行用户名称及登录密码后,进行银行交易或获取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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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协定」指电子银行服务相关的协议书中列载有关电子服务指示或其他的通讯文件的签署安排,及其后客户以书面通知银行及为银行所接受的更改签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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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指中国银行澳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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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指客户与银行签订关于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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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指银行的营业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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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指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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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输入」指透过电子设备向银行发出并获银行电脑系统接收及认可的电子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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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指电子银行服务的电子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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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指示」指客户在符合本条款第4.3条所载规定或程序后,透过电子输入向银行发出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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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号码」指银行为客户申请使用电话银行服务而发予的辨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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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密码」指银行为客户申请电话银行服务进行银行交易而发予的识别密码及其后由客户自行设定的识别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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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指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银行服务或流动银行服务时所选定的用户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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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密码」指客户申请使用中银e网(个人或/流动银行服务时自行选定的识别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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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号」指企业类别的客户申请使用中银e网(企业)服务时,所登记的8-12位英文或数字企业辨认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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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代号」指企业类别客户为其每位可操作中银e网(企业)服务的使用者所申请登记的8-12位英文或数字使用者辨认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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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密码」指企业类别客户申请使用中银e网(企业)服务时,每位使用者所选定的识别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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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指包括电子银行密码、登录密码、使用者密码或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其他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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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指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移动通讯应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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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是指将中银流动银行服务与个人微信账号连接以便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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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客户对银行发出指示后,银行不时或绝对酌情而指定可通过合法及合理的方法执行指示或提供相关的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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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认证工具」指银行不时规定或指明及/或经银行同意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用来确认客户身份的电子仪器或随机密码。下列的电子仪器或随机密码认为是有效的(但不限于这些,而且由银行不时规定或指明用于何种渠道或提供何种服务方式时可以使用):
-「电子证书」是由澳门特区邮政局发行的电子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动态密码」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産生随机变化的密码,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动态密码的生成和发出将由银行不时规定或指明的电子仪器处理,及/或经银行同意由客户指定的流动电话号码以短讯形式接收的动态密码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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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指「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条款」及其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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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本条款中的各段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加添,不影响本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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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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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表示单数的字词亦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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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表示某性别意思的字词亦包括其他性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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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表示人士的字词包括所有具法律人格或不具法律人格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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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条款的英文版仅供参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岐异,当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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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务范围及可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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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银行可不时调整电子银行服务所提供的银行服务及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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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在无须事先通知及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任何客户指示或撤回经电子银行服务指示而进行的任何交易;并且,银行有绝对权限撤消或暂停全部或部份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途径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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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客户的指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其与第三者执行其他交易。在该情况下,银行的唯一责任是将指示转送或传达致第三者,当有关指示被转达后,银行即被视作已履行其责任。银行一概无须就该等第三者的行为、失职、不作为、不遵守、不履行、延误、诈骗或疏忽而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或倘有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第三者的任何未执行或延误执行银行代客户发出的指示)。客户承认及确认该等由银行作为其代理人与第三者所执行的交易受有关交易的适用法律所约束,并且,为与第三者执行该等交易,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向该第三者披露客户本身的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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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特此授权银行向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索取客户在其所持信用卡账户料,以便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服务运作有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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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户确认,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服务被暂停或取消或客户基于其他任何原因而未能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或所有损失,须自行承担并且不能藉此向银行作出追讨。客户须自行采取其他途径达成其拟执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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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户确认,利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以进行外汇、黄金及或贵金属、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同意与银行在柜台及/或任一渠道签署或确认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同时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使用电子服务指示作出投资类交易活动産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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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辖任何个别交易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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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而进行任何交易时,除受本条款约束外,亦同时受到管辖有关类别交易的条款所约束。客户承认其将继续遵守该等条款及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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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若管辖有关类别交易的条款与本条款有任何冲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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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倘该有关类别交易的个别条款载有本条款与有关个别条款之间的优先次序,则在决定以那一条款为准时需按该优先次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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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倘该有关类别交易的个别条款并未载有本条款与有关个别条款之间的优先次序,则以有关个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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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须同时遵守银行的各项电子银行服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银e网 (企业)」用户参考书或手册(不论是以文件或电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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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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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户须自费申请、安装、获取及维修合适之器材以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或(视乎情况而定)给予银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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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就通过流动通讯系统以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已/将在有关通讯网络供应商登记,并申请银行可能指定的设备。客户与该通讯网络供应商之间的安排纯由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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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所有电子银行服务指示须按以下规定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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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可通过流动通讯系统,或透过机器或电脑,或其他经银行认可以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器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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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视/应银行要求(该等要求可以是以电子影像或数码声音或其他电子形式发出,视乎情况而定),客户须透过电子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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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其电子银行号码或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用户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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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其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密码;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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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任何其他涉及客户身份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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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视/应银行的要求(形式如上),客户须选择其拟执行的交易及报出或输入银行所要求的资料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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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户同意除非得银行明确同意,否则客户通过流动通讯系统对已发出的电子银行服务指示的任何更改、修改或撤消必须经同一流动通讯系统发出。客户知悉银行可选择采取其他媒体与客户就经流动通讯系统所作出的交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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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不影响本条款第2.2条载明银行拒绝接受任何指示的权利的情况下,所有指示一经本条款第4.3的情况下发出后,即属不可撤消并对客户具终局性约束力,不管该等指示是由客户自己所发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有否被授权)代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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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如有需要,客户应取得由银行认可的核证机关所发出的认证数字证书,以使用「中银e网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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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接受及执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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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就任何指示而言,当银行接获本条款第4.3条规定所发出的指示后,银行视该等指示为客户所发出的。客户须就该等指示执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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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除非另有协定,银行只接纳或执行涉及交易的指示。但若涉及其他安排的指示为银行所接纳或执行,不管接纳或执行的理由为何,该等指示及据该等指示执行的安排均对客户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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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只有在银行绝对决定接受个别种类的交易的时间内向银行发出的指示才会被银行接纳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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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客户知悉传递中可能出现错误、延误或讯息不全的风险,除客户证明银行有明显错误外,银行的簿册及记录是有关交易记录的终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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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客户须自行跟进个别交易是否已生效,并声明知悉一些交易能可因系统的设定而被自动拒纳,客户确认承担由此而引起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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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尽管管辖拟定进行的个别交易的条文有任何相反规定,银行有权发出任何指令或订立或执行任何安排或作出任何记账,以进行任何指示,而无须事先查明(i)客户的指定账户内有否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及/或(ii)客户账户内存在或有足够拟用作按指示执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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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若客户的指定账户内并无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或并无足够项目以执行拟定交易,则银行不会接纳或执行指示。倘由上述原因致使银行未能执行任何指示,银行无须对此导致的任何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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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尽管客户的指定账户内并无足够资金或预先安排的信贷余额或并无足够项目,而且不论拟定进行交易的个别交易的任何条款及融通有相反规定,银行有绝对酌情权,无须事先通知客户或获得其同意,便可接纳及执行指示。客户须负责由此导致的借差或透支、预支或信贷(或其任何增加)及有关的所有银行的划一收费。该等欠款连同其利息须于银行要求时偿还。该利息由执行有关指示日计至实际偿还日止(包括首尾两日),利率(不论是判决前或后)为未经安排透支的由银行决定的适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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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若根据本条款第5.8条下存在任何债务时,银行有权(但无责任)在无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按其认为需要的时间及价钱(但无任何责任获取最佳价格),订立其他交易,以抵销或对销根据指示执行的交易。由此导致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损失、损害、债务或费用一概由客户承担,并由银行选择从客户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但任何收益则绝对归银行所有并保留供银行本身使用与受益。银行对该等损失、损害、债务或费用款额所发出之书面证明对客户具约束力及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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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在不妨害本条款第5.3条的情况下,尽管银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银行营业时间外接获指示并立即执行指示,在银行决定下,根据指示而立即执行的交易可被视为在随后一天及/或多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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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就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自有关账户转出款额的交易而言,若收款银行基于任何原因拒绝或延迟将款项给予拟收款人,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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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知书及不可推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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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a) 除非银行另行决定,否则银行不会就根据电子银行指示执行的交易(「电子银行指示」)发出通知书。倘若银行就某些涉及其根据电子银行指示而在账户执行的存款及/或提款的电子银行交易决定向客户发出载有该等电子银行交易的通知,则该通知会由银行定期或即时通过电子渠道寄发予客户存档;或应客户要求留存于银行待客户到取,但已视为发予客户处理;或按「电子结单服务条款」由客户自行在中银e网 (个人)内查阅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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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发出电子银行服务通知书的任何周期内,客户如有作出有关电子银行指示,而银行已明确将会发出载有该等电子银行交易的通知书而客户在适当时间后仍未收到时, 客户明白应该以适当方式通知银行。客户亦明白应客户要求留存银行待取或经电子结单发出, 是等同于客户已经收到有关通知书及/或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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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户有责任核对及验证结单及/或通知书的内容,并须于有关结单及/或通知书发出后90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内或银行订定的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报备结单及/或通知书内的任何错误或遗漏或差歧。否则尽管客户在此周期未有机会验证有关电子交易的账户结单或存摺(视乎情况而定),客户亦被视作已确认通知书上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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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客户要求银行无须向其发出电子交易的通知书,而申请为银行所接受,则客户有责任验证有关账户结单或存摺(视乎情况而定)内的电子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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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应客户要求留存于银行的通知书保留一定的期限(银行可不时及随时不经事先通知客户而修订该保留期限),若超逾通知书的保留期限,通知书仍未被客户领取,银行有权将通知书自行作出处理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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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客户倘若申请了「电子结单服务」,即表示同意「电子结单服务条款」,故相关申请有「电子结单服务」的电子交易之通知书或结单,将同时受本条款及「电子结单服务条款」管辖。这时,若本条款有关的条文或规则(如有)与「电子结单服务条款」有任何分歧,概以「电子结单服务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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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客户授权银行,就经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的有关交易,可在客户指定的账户作出独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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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客户承认所有指示可予记录。任何指示及/或该等指示的执行的银行账簿及记录(除非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在所有法院及在各方面均对客户而言属不可推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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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交易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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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完成的任何交易之应付客户收益,只可计入与客户同名的银行账户或以客户名义在银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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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银行接获任何交易收益的任何质疑、索偿或争议(无论有无充分理由),银行可(但并无任何责任)绝对酌情拒绝准许或执行任何交易收益的任何提款及/或处置,直至有关交易的争议或质疑获得银行满意的澄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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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之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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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银行可随时及不时经事先通知客户,对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的交易金额、数量或货币方面订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单项总额及/或个人交易限额,惟在银行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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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指示只限于客户名下的不同账户间所进行或执行的交易指示(查询财经消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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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客户谨此同意并承认,任何涉及不同账户间(不论属客户的或任何第三方的)付款的电子银行服务安排,必须获银行批准才会被接纳,而且该等安排必须符合银行不时事先决定的每日转账或提款限额及程序。为免生疑问,若已就任何第三者账户批准了更低的每日最高限额,则以该限额(而非银行之前订定的限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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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客户确认,电子银行服务乃以数字系统运作,若客户向银行发出的指示涉及不同账户之间的付款,银行谨按客户透过电子输入提供的账户号码行事,客户须核对账户号码无误后发出有关指示。倘客户因输入错误之账户号码而产生损失,客户需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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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密码及授权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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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客户谨此承诺把密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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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客户确认,客户需亲身到银行领取银行向其发出的预设密码,或按银行决定的其他形式向其发出预设密码。就网上银行服务而言,如银行酌情规定,则客户可能在享用其他交易前,须重新设定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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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若客户遗失密码或有任何实际或怀疑密码遭未经授权使用,必须立刻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在银行实际接获该通知前,客户透过电子渠道方式输入有关密码而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指示执行所有交易均被视为客户作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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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客户确认负有保管密码的责任,并会妥善保管双重认证工具、动态密码及/或相关的电子仪器,如密码、双重认证工具、动态密码及/或相关的电子仪器经未授权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经授权用途,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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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客户确认,就银行提供的双重认证工具客户会亲身到银行签定双重认证工具使用申请书并遵守本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就电子银行服务而言,如银行酌情规定,则客户可能在享用其交易时,须按提示操作有关双重认证工具及/或接收显示动态密码及/或电子输入动态密码等来使银行能认证客户身份。使用这些电子仪器或动态密码需经银行同意,以及随时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可撤消或暂停使用该种电子仪器或动态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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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于使用「中银e网 (企业)」的客户,可选择要求使用交易密码或使用电子证书作为「中银e网 (企业)」交易认证工具。首席使用者及委托使用者在「中银e网 (企业)」内以其密码作识别认证。首席使用者的「中银e网 (企业)」密码(登入密码及交易密码)由银行于申请「中银e网 (企业)」时发给。委托使用者的「中银e网 (企业)」密码(登入密码及交易密码)由首席使用者在「中银e网 (企业)」内设定。 每位使用者的电子证书需先进行银行系统绑定后方可在「中银e网 (企业)」内使用。 倘客户发觉或相信其使用者的「中银e网 (企业)」密码或电子证书密码遭泄露、遗失或盗用,或曾发生任何未经授权交易,客户须尽快通知银行。银行在接通知前对客户所进行的任何网上交易及指示,一律毋须承担任何责任。假如客户以欺诈手法行事或因严重疏忽,或容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使用者的「中银e网 (企业)」密码或电子证书密码,或未能遵守本条款,客户有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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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银e网 (企业)」客户将委任一位或以上的授权人士,并具备以下权限: 签署「中银e网 (企业)」的申请文件、协议及条款,设定增加或删除代表客户操作网上银行服务的各类使用者,登记或取消登记中银e网 (企业)内的账户,更改交易限额,以及删除或增加服务或功能。 客户所指定的「中银e网 (企业)」授权人士,仅在授权范围内具约束力,不影响客户在银行其他服务内已设定的有关授权。客户可以在给予银行所规定通知及遵守银行所规定的程序后更改客户的「中银e网 (企业)」授权人士或签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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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客户只可透过银行所告知的方式,根据客户新授权书中的签署安排及银行的规定向银行发出更改上述9.7内的授权人士指示。在银行取得客户的撤销「中银e网 (企业)」授权证明文件之前,授权人士按照客户的签署安排行事将对客户具约束力且不可撤回。他们的授权将继续有效,直至银行收到有关客户的法定身份已失效的证明文件或上述客户通知,而即使客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有任何改变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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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代表客户操作「中银e网 (企业)」的使用者可包括一位或以上的首席使用者及委托使用者,该等使用者在「中银e网 (企业)」内以其密码作识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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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中银e网 (企业)」首席使用者可具备客户根据第9.8条所授予的权力,亦为客户「中银e网 (企业)」 的操作订定有关所需的权限及交易限额设置,并有权指定一位或以上其他代表(委托使用者)行使相关权限以便该等代表可在设定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客户经「中银e网 (企业)」操作客户的账户。所有代表客户操作「中银e网 (企业)」的使用者,必须预先在银行登记,且首席使用者不得委任他人使用代表客户的「中银e网 (企业)」密码,而在其权限范围内给予银行的一切指示均对客户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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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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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客户确认在任何时间给予银行的一切资料,已尽客户所知及所信,且均属真确及完整。客户的资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或若该等资料变成不真实或有误导性,客户须从速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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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进行交易中,银行所报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利率及证券及贵重金属的市价)仅供参考,除非客户在指定时间内确认交易,否则资料对银行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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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客户同意及承认,关于证券所提供的股票价格资料是由银行或由银行所选择之其他资讯供应商提供。尽管银行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资讯供应商会尽力确保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银行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资讯供应商并不保证资料之准确性及可靠性,亦不会承担任何由于资料不准确或不全而令客户蒙受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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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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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银行有权就向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处理指示而收取费用。银行可自行决定及随时修改该等费用。客户谨此授权银行自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除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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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银行有权保留就银行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及根据指示进行交易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盈利、回佣、佣金、费用、利益或其他得益(如有),以供银行自行运用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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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银行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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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因下列情况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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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消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其任何部分指示;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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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银行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透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可进行之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暂停或任何指示未能进行或执行;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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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银行的电讯或电脑系统或其他设备或其装置有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失灵、故障、中断、偏差或不足或错误传送任何指示、通知或在执行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错误(惟银行授权职员之严重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除外)或因此导致客户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误、损失(包括盈利损失或任何经济损失)、费用或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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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或设备供应商)所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停等,而导致干扰、影响或扰乱银行履行本条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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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客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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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客户须赔偿银行因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予客户或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指示完成交易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种类的所有损失、损害赔偿、开支(律师费用或其他)、诉讼、索求、索偿、法律程序(不论实际或「或有」)。客户须应要求向银行(其决定对客户具终局约束力)支付其蒙受或引致的所有款额(不论实际或「或有」),连同自银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该款项之日起计至客户实际全数付款时止累计的利息,利率(不论是判决前或后)为未经安排透支的由银行决定的适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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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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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银行可以口头、书面、电子讯号或于报纸刊登广告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向客户发出通知或其他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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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当为银行行事的任何职员或代理人当面或透过电话口头通知客户或(视情况而定)组成客户当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被授权签字人时,该等口头通知或口讯将被视为已正式向客户发出并由客户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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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书面通知或通讯被视为已妥为送达及已由客户收到的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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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由专人送递,于交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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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以邮资预付方式邮递,于投寄后48小时(如客户地址在澳门特区以外,则投寄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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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以图文传真发送,于发送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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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以任何其他电讯方式发出,于发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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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电子通讯,在根据客户最后载录在银行的地址或图文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或流动电话号码送出,将被视为妥为送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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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若客户由两人或以上组成,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寄发至客户最后载录在银行的地址;或组成客户当中任何一位个人的最后为人所知之地址,即被视作有效地送达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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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除第14.1条规定发出通知的方式外,所有银行发出的通知及宣布如经连续三个营业日在银行分行或银行绝对酌情决定的支行之大堂张贴或展示,即被视为已妥为发出并向客户有效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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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任何客户致银行之通知或通讯须以书面作出。该等通知须以银行之主要营业地点或银行当时决定并已通知客户之其他在澳门特区的分支行注明为收信地址及送达致该处,并只限于银行实际接获后才被视为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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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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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客户有两人或以上,则其在本条款下须分别负共同及个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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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在本条款中每一条款及规定与其他条款是可分割开的并独立于其他条款。假若于任何时间某一项或多项条款或规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无法强制执行时,其余本条款项下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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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条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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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时修订本条款的条文,有关修订的通知将根据本条款第14.1条所规定的方式发出。任何银行对该等条款作出的修订在通知客户后立即生效,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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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融犯罪合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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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银行有全权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指引及政策(包括银行政策)等,决定采取银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及措施履行银行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针对预防清洗黑钱、恐怖主义融资、贿赂、贪污、逃税、欺诈及制裁名单,拒绝或延迟有关交易指示或服务申请、提供有限度的服务,或终止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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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银行或银行的任何代理人概不就上述之措施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所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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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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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客户可随时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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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银行可随时藉给予客户通知及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如有需要,该通知可即时生效。然而,如基于特殊原因,银行可未经事先发出通知终止电子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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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终止本条款或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利或存续交易。银行仍获授权解决任何未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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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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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本条款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订立及解释。在履行本条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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