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下称“本行”)严格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93/M号法令《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8/2005 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密义务,竭力保护资料当事人的隐私,未得到资料当事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会向第三方透露、出售或交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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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资料当事人类别、资料种类及处理目的
本行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取得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及处理您的资料,并会将有关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作出下述各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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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行客户资料
- 1. 当事人类别:本行客户。
- 2. 资料种类:
- (1) 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身份证明文件、声音及影像等;
- (2) 交易资料:本行在处理客户交易所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交易等。
- 3. 处理目的和用途:
- (1) 为建立、维持、评估、管理、改善及执行本行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或信贷便利;
- (2) 为履行对本行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作出披露;
- (3)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 (4) 向客户发送本行产品、服务及相关优惠等宣传与推广资讯;
- (5) 强制执行客户应向本行履行的债务,如追收欠款;
- (6) 本行作为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凭证的副本(当中可能载有关收款人的资料) ;
- (7) 发生本行之转让或公司合并时,需向承让人交付客户名单;
- (8) 保障本行之合法权益;
- (9) 与上述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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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互联网 / 流动应用程式 / 关注本行微信银行的浏览者资料
- 1. 当事人类别:互联网 / 流动应用程式 / 关注本行微信官方账号的浏览者。
- 2. 资料种类:
- (1) 浏览者的域名、伺服器地址、所在位置、浏览日期和时间、浏览网页、传送或接收的资料、不记名的集体统计资料、由其他网址超连结进入本网站的域名;本行使用Cookies识别浏览者身份,但不会收集浏览者可识别之个人身份资料,如账户号码和密码等;
- (2) 流动电话或设备装置的状态、电子回应记录、识别码或二维码;
- (3) 微信账号的Open ID。
- 3. 处理目的和用途:
- (1) 数据统计及分析,汇总浏览者的数目及浏览资讯,用作了解、确保及改善服务的质量;
- (2) 提供服务及资讯的用途,包括浏览者所在位置附近的我行自动柜员机或网点的资讯;
- (3) 确保资讯安全和保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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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作申请者 / 雇员资料
- 1. 当事人类别:工作申请者 / 雇员。
- 2. 资料种类:
- (1) 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教育背景、履历,以及其他资料;
- (2) 使用录音电话时收集的声音资料;
- (3) 经过本行摄录监察设备时收集的声音及影像资料。
- 3. 处理目的和用途:
- (1) 申请者资料用作评估及处理有关工作申请的合适性;
- (2) 雇员资料用于雇佣关系、评估工作表现及人力资料管理相关工作;
- (3) 保障本行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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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资料当事人资料
- 1. 当事人类别:查询、举报、投诉及调查人士。
- 2. 资料种类:
- (1) 个人资料,如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
- (2) 使用录音电话时收集的声音资料;
- (3) 经过本行摄录监察设备时收集的声音及影像资料。
- 3. 处理目的和用途:
- (1) 处理查询、举报、投诉、调查;
- (2) 保障本行之合法权益。
- 二、资料接收者:
- (一) 本行;
- (二) 本行集团的成员;
- (三)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公共实体;
- (四) 本行履行法定义务时的相对方(如任何人士、机构等);
- (五) 当事人同意下的相对方;
- (六) 其他信用机构、交易所、结算所;
- (七) 本行的服务供应商;
- (八) 债务追收代理或收数公司;
- (九) 出票人;
- (十) 本行的承让人;
- (十一) 与本行有保密责任约束的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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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至第12条之规定,您具有资讯权、查阅权、更正权及反对权等权利,有关权利之行使需要使用由本行提供的专用表格、书面方式或指定方式提出,本行可能对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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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转移:
本行会在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至第20条之规定下,将客户资料转移至澳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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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料存档期
本行会对客户资料保存直至该等资料无须再用于收集时所作之用途或法定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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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料保安:
本行使用安全的技术、隐私保护的管理措施,以及限制只有被授权的雇员才能接触、查阅或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
本行外判第三方代表本行在澳门境内或境外处理个人资料,本行会采取谨慎及合理措施保障客户资料保密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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