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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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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下字詞在本條款內具下列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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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服務」 指客戶通過互聯網、電話、或銀行認可的電子網絡或設備,使用由銀行不時提供的銀行服務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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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服務」 指銀行透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網上銀行服務」包括「中銀e網 (個人)」、「中銀e網 (企業)」。客戶可在銀行指定的網站透過電子輸入相應的網上銀行用戶名稱/企業代號/使用代號及登錄密碼後,進行銀行交易或獲取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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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銀行服務」指銀行透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手機「中國銀行流動銀行服務」,客戶可在銀行指定的網站透過手機輸入相應的網上銀行用戶名稱及登錄密碼後,進行銀行交易或獲取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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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協定」指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協議書中列載有關電子服務指示或其他的通訊文件的簽署安排,及其後客戶以書面通知銀行及為銀行所接受的更改簽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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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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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指客戶與銀行簽訂關於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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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日」指銀行的營業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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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指使用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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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輸入」指透過電子設備向銀行發出並獲銀行電腦系統接收及認可的電子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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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指電子銀行服務的電子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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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服務指示」指客戶在符合本條款第4.3條所載規定或程序後,透過電子輸入向銀行發出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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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號碼」指銀行為客戶申請使用電話銀行服務而發予的辨認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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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銀行密碼」指銀行為客戶申請電話銀行服務進行銀行交易而發予的識別密碼及其後由客戶自行設定的識別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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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名稱」指客戶申請使用網上銀行銀行服務或流動銀行服務時所選定的用戶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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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密碼」指客戶申請使用中銀e網(個人或/流動銀行服務時自行選定的識別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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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號」指企業類別的客戶申請使用中銀e網(企業)服務時,所登記的8-12位英文或數字企業辨認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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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代號」指企業類別客戶為其每位可操作中銀e網(企業)服務的使用者所申請登記的8-12位英文或數字使用者辨認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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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密碼」指企業類別客戶申請使用中銀e網(企業)服務時,每位使用者所選定的識別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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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指包括電子銀行密碼、登錄密碼、使用者密碼或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其他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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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指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移動通訊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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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定」是指將中銀流動銀行服務與個人微信賬號連接以便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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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客戶對銀行發出指示後,銀行不時或絕對酌情而指定可通過合法及合理的方法執行指示或提供相關的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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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認證工具」指銀行不時規定或指明及/或經銀行同意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用來確認客戶身份的電子儀器或隨機密碼。下列的電子儀器或隨機密碼認為是有效的(但不限於這些,而且由銀行不時規定或指明用於何種渠道或提供何種服務方式時可以使用):
-「電子證書」是由澳門特區郵政局發行的電子證書,用於存放客戶身份標識,並對客戶發送的電子銀行敏感信息進行數字簽名的電子文件。
-「動態密碼」依據客戶私人身份信息並引入不確定因素産生隨機變化的密碼,使客戶每次使用的密碼具有動態變化性和不可預知性,動態密碼的生成和發出將由銀行不時規定或指明的電子儀器處理,及/或經銀行同意由客戶指定的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形式接收的動態密碼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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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款」指「中國銀行電子銀行服務條款」及其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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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本條款中的各段標題僅為方便參考而加添,不影響本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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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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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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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其他性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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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表示人士的字詞包括所有具法律人格或不具法律人格的法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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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條款的英文版僅供參考,若中、英文版有任何岐異,當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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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務範圍及可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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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銀行可不時調整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的銀行服務及交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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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須事先通知及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客戶指示或撤回經電子銀行服務指示而進行的任何交易;並且,銀行有絕對權限撤消或暫停全部或部份提供電子銀行服務的途徑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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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受客戶的指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其與第三者執行其他交易。在該情況下,銀行的唯一責任是將指示轉送或傳達致第三者,當有關指示被轉達後,銀行即被視作已履行其責任。銀行一概無須就該等第三者的行為、失職、不作為、不遵守、不履行、延誤、詐騙或疏忽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倘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該第三者的任何未執行或延誤執行銀行代客戶發出的指示)。客戶承認及確認該等由銀行作為其代理人與第三者所執行的交易受有關交易的適用法律所約束,並且,為與第三者執行該等交易,客戶同意並授權銀行可向該第三者披露客戶本身的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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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戶特此授權銀行向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索取客戶在其所持信用卡賬戶料,以便客戶可通過電子銀行服務運作有關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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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戶確認,不論任何原因導致電子銀行服務被暫停或取消或客戶基於其他任何原因而未能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或所有損失,須自行承擔並且不能藉此向銀行作出追討。客戶須自行採取其他途徑達成其擬執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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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戶確認,利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以進行外匯、黃金及或貴金屬、基金、證券等投資理財交易應同意與銀行在櫃檯及/或任一渠道簽署或確認投資服務協議等相關協議,同時充分認識到投資類業務的風險,並對其使用電子服務指示作出投資類交易活動産生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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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轄任何個別交易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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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而進行任何交易時,除受本條款約束外,亦同時受到管轄有關類別交易的條款所約束。客戶承認其將繼續遵守該等條款及受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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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若管轄有關類別交易的條款與本條款有任何衝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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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倘該有關類別交易的個別條款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次序,則在決定以那一條款為準時需按該優先次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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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倘該有關類別交易的個別條款並未載有本條款與有關個別條款之間的優先次序,則以有關個別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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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戶須同時遵守銀行的各項電子銀行服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中銀e網 (企業)」用戶參考書或手冊(不論是以文件或電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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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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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戶須自費申請、安裝、獲取及維修合適之器材以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視乎情況而定)給予銀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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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就通過流動通訊系統以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客戶已/將在有關通訊網絡供應商登記,並申請銀行可能指定的設備。客戶與該通訊網絡供應商之間的安排純由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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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所有電子銀行服務指示須按以下規定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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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只可通過流動通訊系統,或透過機器或電腦,或其他經銀行認可以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器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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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視/應銀行要求(該等要求可以是以電子影像或數碼聲音或其他電子形式發出,視乎情況而定),客戶須透過電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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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其電子銀行號碼或有關電子銀行服務的用戶名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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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其有關電子銀行服務的相關密碼;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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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任何其他涉及客戶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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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視/應銀行的要求(形式如上),客戶須選擇其擬執行的交易及報出或輸入銀行所要求的資料及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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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戶同意除非得銀行明確同意,否則客戶通過流動通訊系統對已發出的電子銀行服務指示的任何更改、修改或撤消必須經同一流動通訊系統發出。客戶知悉銀行可選擇採取其他媒體與客戶就經流動通訊系統所作出的交易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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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不影響本條款第2.2條載明銀行拒絕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的情況下,所有指示一經本條款第4.3的情況下發出後,即屬不可撤消並對客戶具終局性約束力,不管該等指示是由客戶自己所發出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有否被授權)代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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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如有需要,客戶應取得由銀行認可的核證機關所發出的認證數字證書,以使用「中銀e網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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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接受及執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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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就任何指示而言,當銀行接獲本條款第4.3條規定所發出的指示後,銀行視該等指示為客戶所發出的。客戶須就該等指示執行的所有交易及因而產生的所有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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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除非另有協定,銀行只接納或執行涉及交易的指示。但若涉及其他安排的指示為銀行所接納或執行,不管接納或執行的理由為何,該等指示及據該等指示執行的安排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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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只有在銀行絕對決定接受個別種類的交易的時間內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才會被銀行接納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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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客戶知悉傳遞中可能出現錯誤、延誤或訊息不全的風險,除客戶證明銀行有明顯錯誤外,銀行的簿冊及記錄是有關交易記錄的終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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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客戶須自行跟進個別交易是否已生效,並聲明知悉一些交易能可因系統的設定而被自動拒納,客戶確認承擔由此而引起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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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儘管管轄擬定進行的個別交易的條文有任何相反規定,銀行有權發出任何指令或訂立或執行任何安排或作出任何記賬,以進行任何指示,而無須事先查明(i)客戶的指定賬戶內有否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及/或(ii)客戶賬戶內存在或有足夠擬用作按指示執行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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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若客戶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項目以執行擬定交易,則銀行不會接納或執行指示。倘由上述原因致使銀行未能執行任何指示,銀行無須對此導致的任何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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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儘管客戶的指定賬戶內並無足夠資金或預先安排的信貸餘額或並無足夠項目,而且不論擬定進行交易的個別交易的任何條款及融通有相反規定,銀行有絕對酌情權,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得其同意,便可接納及執行指示。客戶須負責由此導致的借差或透支、預支或信貸(或其任何增加)及有關的所有銀行的劃一收費。該等欠款連同其利息須於銀行要求時償還。該利息由執行有關指示日計至實際償還日止(包括首尾兩日),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為未經安排透支的由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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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若根據本條款第5.8條下存在任何債務時,銀行有權(但無責任)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其認為需要的時間及價錢(但無任何責任獲取最佳價格),訂立其他交易,以抵銷或對銷根據指示執行的交易。由此導致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一概由客戶承擔,並由銀行選擇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但任何收益則絕對歸銀行所有並保留供銀行本身使用與受益。銀行對該等損失、損害、債務或費用款額所發出之書面證明對客戶具約束力及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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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在不妨害本條款第5.3條的情況下,儘管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銀行營業時間外接獲指示並立即執行指示,在銀行決定下,根據指示而立即執行的交易可被視為在隨後一天及/或多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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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就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自有關賬戶轉出款額的交易而言,若收款銀行基於任何原因拒絕或延遲將款項給予擬收款人,銀行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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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知書及不可推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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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a) 除非銀行另行決定,否則銀行不會就根據電子銀行指示執行的交易(「電子銀行指示」)發出通知書。倘若銀行就某些涉及其根據電子銀行指示而在賬戶執行的存款及/或提款的電子銀行交易決定向客戶發出載有該等電子銀行交易的通知,則該通知會由銀行定期或即時通過電子渠道寄發予客戶存檔;或應客戶要求留存於銀行待客戶到取,但已視為發予客戶處理;或按「電子結單服務條款」由客戶自行在中銀e網 (個人)內查閱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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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發出電子銀行服務通知書的任何週期內,客戶如有作出有關電子銀行指示,而銀行已明確將會發出載有該等電子銀行交易的通知書而客戶在適當時間後仍未收到時, 客戶明白應該以適當方式通知銀行。客戶亦明白應客戶要求留存銀行待取或經電子結單發出, 是等同於客戶已經收到有關通知書及/或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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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戶有責任核對及驗證結單及/或通知書的內容,並須於有關結單及/或通知書發出後90天內或雙方同意的時間內或銀行訂定的合理時間內,向銀行報備結單及/或通知書內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或差歧。否則儘管客戶在此週期未有機會驗證有關電子交易的賬戶結單或存摺(視乎情況而定),客戶亦被視作已確認通知書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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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客戶要求銀行無須向其發出電子交易的通知書,而申請為銀行所接受,則客戶有責任驗證有關賬戶結單或存摺(視乎情況而定)內的電子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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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應客戶要求留存於銀行的通知書保留一定的期限(銀行可不時及隨時不經事先通知客戶而修訂該保留期限),若超逾通知書的保留期限,通知書仍未被客戶領取,銀行有權將通知書自行作出處理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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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客戶倘若申請了「電子結單服務」,即表示同意「電子結單服務條款」,故相關申請有「電子結單服務」的電子交易之通知書或結單,將同時受本條款及「電子結單服務條款」管轄。這時,若本條款有關的條文或規則(如有)與「電子結單服務條款」有任何分歧,概以「電子結單服務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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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客戶授權銀行,就經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的有關交易,可在客戶指定的賬戶作出獨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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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客戶承認所有指示可予記錄。任何指示及/或該等指示的執行的銀行賬簿及記錄(除非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在所有法院及在各方面均對客戶而言屬不可推翻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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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經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交易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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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完成的任何交易之應付客戶收益,只可計入與客戶同名的銀行賬戶或以客戶名義在銀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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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如銀行接獲任何交易收益的任何質疑、索償或爭議(無論有無充分理由),銀行可(但並無任何責任)絕對酌情拒絕准許或執行任何交易收益的任何提款及/或處置,直至有關交易的爭議或質疑獲得銀行滿意的澄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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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之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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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銀行可隨時及不時經事先通知客戶,對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的交易金額、數量或貨幣方面訂立最高及/或最低每日/單項總額及/或個人交易限額,惟在銀行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可豁免或修改任何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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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指示只限於客戶名下的不同賬戶間所進行或執行的交易指示(查詢財經消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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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客戶謹此同意並承認,任何涉及不同賬戶間(不論屬客戶的或任何第三方的)付款的電子銀行服務安排,必須獲銀行批准才會被接納,而且該等安排必須符合銀行不時事先決定的每日轉賬或提款限額及程序。為免生疑問,若已就任何第三者賬戶批准了更低的每日最高限額,則以該限額(而非銀行之前訂定的限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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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客戶確認,電子銀行服務乃以數字系統運作,若客戶向銀行發出的指示涉及不同賬戶之間的付款,銀行謹按客戶透過電子輸入提供的賬戶號碼行事,客戶須核對賬戶號碼無誤後發出有關指示。倘客戶因輸入錯誤之賬戶號碼而產生損失,客戶需自行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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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密碼及授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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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客戶謹此承諾把密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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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客戶確認,客戶需親身到銀行領取銀行向其發出的預設密碼,或按銀行決定的其他形式向其發出預設密碼。就網上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享用其他交易前,須重新設定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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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若客戶遺失密碼或有任何實際或懷疑密碼遭未經授權使用,必須立刻向銀行發出書面通知。在銀行實際接獲該通知前,客戶透過電子渠道方式輸入有關密碼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執行所有交易均被視為客戶作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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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客戶確認負有保管密碼的責任,並會妥善保管雙重認證工具、動態密碼及/或相關的電子儀器,如密碼、雙重認證工具、動態密碼及/或相關的電子儀器經未授權人士使用或用作未經授權用途,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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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客戶確認,就銀行提供的雙重認證工具客戶會親身到銀行簽定雙重認證工具使用申請書並遵守本協議中的相關規定。就電子銀行服務而言,如銀行酌情規定,則客戶可能在享用其交易時,須按提示操作有關雙重認證工具及/或接收顯示動態密碼及/或電子輸入動態密碼等來使銀行能認證客戶身份。使用這些電子儀器或動態密碼需經銀行同意,以及隨時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可撤消或暫停使用該種電子儀器或動態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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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對於使用「中銀e網 (企業)」的客戶,可選擇要求使用交易密碼或使用電子證書作為「中銀e網 (企業)」交易認證工具。首席使用者及委託使用者在「中銀e網 (企業)」內以其密碼作識別認證。首席使用者的「中銀e網 (企業)」密碼(登入密碼及交易密碼)由銀行於申請「中銀e網 (企業)」時發給。委託使用者的「中銀e網 (企業)」密碼(登入密碼及交易密碼)由首席使用者在「中銀e網 (企業)」內設定。 每位使用者的電子證書需先進行銀行系統綁定後方可在「中銀e網 (企業)」內使用。 倘客戶發覺或相信其使用者的「中銀e網 (企業)」密碼或電子證書密碼遭泄露、遺失或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經授權交易,客戶須儘快通知銀行。銀行在接通知前對客戶所進行的任何網上交易及指示,一律毋須承擔任何責任。假如客戶以欺詐手法行事或因嚴重疏忽,或容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其使用者的「中銀e網 (企業)」密碼或電子證書密碼,或未能遵守本條款,客戶有責任承擔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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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銀e網 (企業)」客戶將委任一位或以上的授權人士,並具備以下權限: 簽署「中銀e網 (企業)」的申請文件、協議及條款,設定增加或刪除代表客戶操作網上銀行服務的各類使用者,登記或取消登記中銀e網 (企業)內的賬戶,更改交易限額,以及刪除或增加服務或功能。 客戶所指定的「中銀e網 (企業)」授權人士,僅在授權範圍內具約束力,不影響客戶在銀行其他服務內已設定的有關授權。客戶可以在給予銀行所規定通知及遵守銀行所規定的程序後更改客戶的「中銀e網 (企業)」授權人士或簽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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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客戶只可透過銀行所告知的方式,根據客戶新授權書中的簽署安排及銀行的規定向銀行發出更改上述9.7內的授權人士指示。在銀行取得客戶的撤銷「中銀e網 (企業)」授權證明文件之前,授權人士按照客戶的簽署安排行事將對客戶具約束力且不可撤回。他們的授權將繼續有效,直至銀行收到有關客戶的法定身份已失效的證明文件或上述客戶通知,而即使客戶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其他有關的文件有任何改變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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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代表客戶操作「中銀e網 (企業)」的使用者可包括一位或以上的首席使用者及委託使用者,該等使用者在「中銀e網 (企業)」內以其密碼作識別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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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中銀e網 (企業)」首席使用者可具備客戶根據第9.8條所授予的權力,亦為客戶「中銀e網 (企業)」 的操作訂定有關所需的權限及交易限額設置,並有權指定一位或以上其他代表(委託使用者)行使相關權限以便該等代表可在設定的權限範圍內代表客戶經「中銀e網 (企業)」操作客戶的賬戶。所有代表客戶操作「中銀e網 (企業)」的使用者,必須預先在銀行登記,且首席使用者不得委任他人使用代表客戶的「中銀e網 (企業)」密碼,而在其權限範圍內給予銀行的一切指示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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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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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客戶確認在任何時間給予銀行的一切資料,已盡客戶所知及所信,且均屬真確及完整。客戶的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更改或若該等資料變成不真實或有誤導性,客戶須從速通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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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進行交易中,銀行所報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匯率、利率及證券及貴重金屬的市價)僅供參考,除非客戶在指定時間內確認交易,否則資料對銀行並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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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客戶同意及承認,關於證券所提供的股票價格資料是由銀行或由銀行所選擇之其他資訊供應商提供。儘管銀行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資訊供應商會盡力確保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及可靠性,銀行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其他資訊供應商並不保證資料之準確性及可靠性,亦不會承擔任何由於資料不準確或不全而令客戶蒙受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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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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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銀行有權就向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處理指示而收取費用。銀行可自行決定及隨時修改該等費用。客戶謹此授權銀行自客戶在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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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銀行有權保留就銀行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及根據指示進行交易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盈利、回佣、佣金、費用、利益或其他得益(如有),以供銀行自行運用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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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銀行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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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因下列情況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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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消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指示;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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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直接或間接導致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可進行之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暫停或任何指示未能進行或執行;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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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銀行的電訊或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或其裝置有任何機械、電子或其他失靈、故障、中斷、偏差或不足或錯誤傳送任何指示、通知或在執行任何指示中的任何錯誤(惟銀行授權職員之嚴重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除外)或因此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延誤、損失(包括盈利損失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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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所導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停等,而導致干擾、影響或擾亂銀行履行本條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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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客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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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客戶須賠償銀行因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予客戶或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指示完成交易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種類的所有損失、損害賠償、開支(律師費用或其他)、訴訟、索求、索償、法律程序(不論實際或「或有」)。客戶須應要求向銀行(其決定對客戶具終局約束力)支付其蒙受或引致的所有款額(不論實際或「或有」),連同自銀行首次支付或招致該款項之日起計至客戶實際全數付款時止累計的利息,利率(不論是判決前或後)為未經安排透支的由銀行決定的適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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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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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銀行可以口頭、書面、電子訊號或於報紙刊登廣告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形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或其他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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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當為銀行行事的任何職員或代理人當面或透過電話口頭通知客戶或(視情況而定)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人士或其任何被授權簽字人時,該等口頭通知或口訊將被視為已正式向客戶發出並由客戶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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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書面通知或通訊被視為已妥為送達及已由客戶收到的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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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由專人送遞,於交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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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以郵資預付方式郵遞,於投寄後48小時(如客戶地址在澳門特區以外,則投寄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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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以圖文傳真發送,於發送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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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以任何其他電訊方式發出,於發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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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銀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電子通訊,在根據客戶最後載錄在銀行的地址或圖文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或流動電話號碼送出,將被視為妥為送達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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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若客戶由兩人或以上組成,任何書面通知或其他通訊,寄發至客戶最後載錄在銀行的地址;或組成客戶當中任何一位個人的最後為人所知之地址,即被視作有效地送達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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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除第14.1條規定發出通知的方式外,所有銀行發出的通知及宣佈如經連續三個營業日在銀行分行或銀行絕對酌情決定的支行之大堂張貼或展示,即被視為已妥為發出並向客戶有效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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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任何客戶致銀行之通知或通訊須以書面作出。該等通知須以銀行之主要營業地點或銀行當時決定並已通知客戶之其他在澳門特區的分支行註明為收信地址及送達致該處,並只限於銀行實際接獲後才被視為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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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雜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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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客戶有兩人或以上,則其在本條款下須分別負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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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在本條款中每一條款及規定與其他條款是可分割開的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假若於任何時間某一項或多項條款或規定失去其效力或合法性或無法強制執行時,其餘本條款項下的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因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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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本條款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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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不時修訂本條款的條文,有關修訂的通知將根據本條款第14.1條所規定的方式發出。任何銀行對該等條款作出的修訂在通知客戶後立即生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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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融犯罪合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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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銀行有全權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指引及政策(包括銀行政策)等,決定採取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及措施履行銀行義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針對預防清洗黑錢、恐怖主義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及制裁名單,拒絕或延遲有關交易指示或服務申請、提供有限度的服務,或終止與客戶之間的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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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銀行或銀行的任何代理人概不就上述之措施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所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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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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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客戶可隨時終止電子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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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銀行可隨時藉給予客戶通知及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終止電子銀行服務。如有需要,該通知可即時生效。然而,如基於特殊原因,銀行可未經事先發出通知終止電子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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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終止本條款或賬戶或服務不會影響累算權利或存續交易。銀行仍獲授權解決任何未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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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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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本條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訂立及解釋。在履行本條款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决。協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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